近日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,规定了十种行为影响着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信用。
这十种不良行为包括:
骗领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,转让、涂改、出借、倒卖、出租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,很出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经营等;
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,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;
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明,或者患有《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;
未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,或者采购、使用或经营禁止生产经营、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;
未按有关规定备案和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,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;
未按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;
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;
监督抽检不合格的;
违背诚信经营义务,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;
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、部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的行为。